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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性建筑的商业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功能的建筑部分隔开。
2. 当商业建筑内设有厨房及有关加工作坊时,其与相邻其它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其隔墙上的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
3. 商业建筑中商铺之间宜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进行隔断,建筑内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商铺式营业厅中疏散通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砌至楼板底并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4. 水平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0m 。垂直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层)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同时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5. 当外墙是玻璃幕墙时,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和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和2.00h的二边1.2厚镀锌钢板中间填塞防火材料来封堵。